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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条文及草案的部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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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7: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应修改为):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的人员(以下统称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药物的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临床发病期的诊断、治疗。

因为:1.本法应明确地界定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区别、心理问题与精神障碍的区别。
      2.在世界的心理学发展史上,很多的心理学家是非医学背景的,他们创造出很多的心理技术疗法,如行为主义的一系列疗法、格式塔疗法、家庭治疗等等。难道从本法颁布之后,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研究机构、心理学家,非医学背景的高等院校心理学教授以及近20万名心理咨询师不许使用,只允许医疗机构一家独有使用权吗?



【关于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因为:
    1.在世界的心理学发展史上,很多的心理学家是非医学背景的,他们创造出很多的心理技术疗法,如行为主义的一系列疗法、格式塔疗法、家庭治疗等等。难道从本法颁布之后,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研究机构、心理学家,非医学背景的高等院校心理学教授以及近20万名心理咨询师不许使用,只允许医疗机构一家独有使用权吗?
    2.这样集中于医疗机构一家的决策,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相冲突;将与我国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研究机构、心理学家,非医学背景的高等院校心理学教授以及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相冲突;与我国民族文化背景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学需求相冲突。
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樽还酹江月。
发表于 2011-11-4 0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This regulation maybe is made by somebody who really don't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psychology. It disturbs the development and clinic applications of modern psychology.

But you may take it easy, because it is hard to distinguish clearl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and psychological therapy in the process of counse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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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0: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到了国外语言环境改变啦!欢迎你回到论坛!
易象梅花,雪里兆春;心头事起,逢凶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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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8: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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