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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山易明心理咨询网 >> 栏目导航 >> 咨询须知 >> 写给来访者(3)
其次,咨访关系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更是心灵的相遇。为了咨询顺利,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我提议我们不在咨询关系以外建立别的咨询平台进行交流,保持咨询等价和人格平等,这有利于持续的专注和投入。我指的是避免在非咨询时间用电话、QQ、邮箱和其他途径交流与咨询内容有关的问题,只用于必要的联络约定。
第三,我们不能在咨询关系以外建立其他多重关系,诸如师生、朋友、亲人、贸易伙伴等关系,以保证咨询关系的纯粹单一,不受其他利益和情感问题干扰。唯一例外的是,督导关系本身可以是师生关系。如果彼此感到有建立新关系的需要,应至少在咨访关系结束一年之后,并确信不会因新的发展需要而可能重新恢复咨询。
第四、在咨访关系存续期间,我们之间应避免礼物馈赠、饮宴邀约、结伴旅行等。在其他社交场合遭遇也不探讨咨询事宜,可礼节性地回避。
感谢您读完这封信,期待您的反馈。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祝福您!期待与您一起杨帆远航!
您的忠诚的,颜浩
2014年10月